法律分析:
人人有份,平等分配,無償取得,成員專有,權利義務法定(也有約定),有法定承包期,有限制流轉的規定,耕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但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四)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