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是個人財產;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按份共有,除非另有約定;一方父母出資,登記在另一方名下,視為共同財產,需證明為贈與才可認定為個人財產;雙方父母出資且登記在雙方名下,視為共同財產。
法律分析
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視為對該方子女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視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有證據證明該房屋是贈與該方子女的,該房產在離婚時應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由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該內容由 信金國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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