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父母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為雙方購置房屋后,沒有約定是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的,該房產可以被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反之若是明確規定該筆出資是對其子女贈與的,就屬于該方個人財產。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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