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認定的標準:
1、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建立的組織者、犯罪活動計劃的制定者、犯罪計劃的實施者或策劃于幕后、或指揮于現場者;
2、在聚眾鬧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眾鬧事犯罪的聚頭,在整個聚眾鬧事過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人;
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是犯罪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對社會危害性負主要責任的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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