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為企業每一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
應納稅所得額有兩種計算方法,一是直接法,二是間接法。
直接計算法有那些?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金額-彌補虧損
(一)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1、銷售貨物收入;
2、提供勞務收入;
3、轉讓財產收入;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8、接受捐贈收入;
9、其他收入。
(二)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1、財政撥款;
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三)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綜上所述,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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