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退休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因為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主體資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
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后,用人單位可與其簽訂勞務合同,建立一種雇傭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按其勞動情況給予一定的勞動報酬。
一、退休返聘人員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嗎
根據法律規定,退休人員不具備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其與企業之間建立的不是勞動關系,所以企業無需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二、超60歲單位能否聘用
如果已經不符合勞動者就業的法定年齡,也不符合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那么與公司就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所以只可以簽訂聘用合同,性質屬于勞務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同時也不需要繳社保和住房公積金。勞動協議即勞動合同。60周歲以上的人員已經過了法定退體年齡,已經不建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和與社保機關建立社會保險關系,用人單位聘用這類人員只能建立勞務合同關系,以其提供勞務獲取一定的勞務報酬。
三、勞務關系認定的司法解釋
1、用人單位將某項工程發包給某個人員或某幾個人員,或者將某項臨時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給某個人或某幾個人,雙方訂立勞務合同,形成勞務關系。這類從事勞務的人員,一般是自由職業者,身兼數職,自己通過中介機構存放檔案,繳納保險。
2、用人單位向勞務輸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員的條件,由勞務輸出公司向用人單位派遣勞務人員,雙方訂立勞務派遣合同,形成較為復雜的勞務關系。具體說,用人單位與勞務輸出公司是一種勞務關系,勞動者與勞務輸出公司是一種勞動關系,而與其所服務的用人單位也是一種勞務關系。這種勞務關系的情形,有人稱之為租賃勞動力。
3、用人單位中的待崗、下崗、內退、停薪留職人員,在外從事一些臨時性有酬工作而與另外的用人單位建立的勞務關系。由于這些人員與原單位勞動關系依然存在,所以與新的用人單位只能簽訂勞務合同,建立勞務關系。
4、已經辦手續的離退休人員,又被用人單位聘用后,雙方簽訂聘用合同。這種聘用關系現已明確確定為勞務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之規定)。
5、一般來講,常年性崗位上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必須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一次性或臨時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發包的勞務事項,用人單位可使用勞務人員,并與之簽訂勞務合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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