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及財務問題的規定 一、稅收政策規定 (一)關于新辦私營飼料加工企業的問題。經稅務機關審核,新辦的私營飼料加工企業,可從開辦之日起免征私營企業所得稅三年;原有的私營飼料加工企業,在“八五”期間,可減半征收私營企業所得稅。 (二)關于私營企業向能源、交通設施以及“老、少、邊、窮”地區投資分得利潤征稅問題。私營企業向能源、交通設施以及“老、少、邊、窮”地區投資分得的利潤,在5年內減半征收所得稅;以分得的利潤現投資于上述行業和地區的,暫免征收所得稅。 (三)關于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興辦的私營高新技術企業的所得稅優惠問題。在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興辦、經有關部門認定的么營高新技術企業,可按照《國務院關于批準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發[1991]12號)附件三《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收政策的規定》中有關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執行。 二、財務列支規定 (一)關于職工福利費列支問題。按規定列入成本的職工福利費,由原規定按企業列入成本的 工資 總額扣除副食品價格補貼后余額的11%內據實列支,改按列入成本的職工工資總額的14%內據實列支。 (二)關于向私人借款利息列支問題。對么營企業向民間單位和個人的借款,原則上以公證部門公證的數額為準;公證部門未予公證的,須根據 借款協議 并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后,其支付的利息按以下規定處理: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流動資金貸款最高利率計算的利息,允許在所得稅前列支;超過部分在“生產發展基金”中核銷。 (三)關于裝修等費用支出的列支問題。私營企業對租入的房屋進行裝飾、裝修而發生的費用,數額較小的可一次性進入成本;數額較大的,可進入“待攤費用”,分期攤銷。數額大、小的標準,由省級稅務機關規定。 (四)關于固定資產標準問題。 1、私營企業固定資產單位價值由原200元、500元和800元,調整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其它的原則規定,仍按現行財務管理辦法執行。 2、提高固定資產單位價值標準后,私營企業原固定資產低于新標準的,應相應調整為低值易耗品,其原有凈值可按目前低值易耗品攤銷辦法攤入成本,對數額較大的企業,可以適當延長攤銷期限。 (六)關于查補以前年度收入涉及各稅稅金的帳務處理問題。 1、計算企業少繳的產品稅、 增值稅 、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 房產稅 、車般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 、 印花稅 等,應借(增)記“利潤分配——上年利潤調整”科目,貸(增或減)記“應繳稅金”、“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企業相應計算出實際多繳的所得稅,借(減)記“應繳稅金”,貸(減)記“利潤分配——上年利潤調整”科目。 2、少繳的所得稅,借(增)記“利潤分配——上年利潤調整”科目,貸(增)記“應繳稅金”科目;企業繳納這些稅金時,借(減)記“應繳稅金”科目,貸(減)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本規定的執行日期。稅收政策規定,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實行;財務列支規定,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實行。以前的有關規 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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