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看守所可以離婚。我國訴訟離婚適用于以下情形:
1、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
2、夫妻雙方都愿意離婚但在子女撫養、財產等問題上不能達成協議的;
3、夫妻雙方雖然都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財產等問題達成協議;
審理離婚案件必須首先進行調解。經過調解后一般會產生兩種法律后果:
1、男女雙方對離婚的各方面問題達成一致,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調解書,調解書送達當事人簽字后發生離婚的效力;
2、在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財產和子女等問題作出判決,判決生效之日起發生離婚的效力。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由非服刑一方當事人向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安排經辦人員到服刑一方的監獄開庭,如果雙方同意調解離婚,那么在調解書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服刑一方不同意離婚,那么人民法院會通過審理查明雙方是否符合法定離婚條件,之后再做出相應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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