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民應當自年滿16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申領手續,要交驗居民戶口薄、本人照片,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納證件工本費。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愿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條 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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