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具體如下:
1、直接法: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前年度虧損。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間接法: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總額-納稅調整項目金額 。在會計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或減按照稅法規定調整的項目金額后,即為應納稅所得額。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1、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所得。
綜上所述,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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