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后單位應當為其繳清當月和以前的社保,并在十五日及時為其辦理好社保的轉移手續。但是如果員工是在上半月被辭退的,則當月的社保單位可以不繳,只要繳清以前的社保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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