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需要等主犯歸案之后才能判刑。只有主犯逃跑一年以上沒有辦法抓獲歸案的,才能把現有的罪犯進行審判和宣判。從犯的量刑是比照主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一般來說從犯判處的刑罰不可能比主犯重,但如果從犯有其他從重處罰的情節,那么從犯判處的刑法就會重于主犯。
從犯的分類具體如下: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對于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雖然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屬于次要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行為,但在整個犯罪活動中起次要作用。比如,在犯罪集團中,聽命于首要分子,參與了某些犯罪活動;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參與實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動。一般起次要作用的正犯具體罪行較輕、情節不嚴重,沒有直接造成嚴重后果;
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幫助犯是相對于正犯而言的。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為實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創造有利條件、排除障礙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窺探被害人行蹤,指點犯罪地點和路線,提出犯罪時間和方法的建議,事前應允幫助窩藏其他共同犯罪人以及窩贓、銷贓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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