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被駁回注冊申請的處理方法具體有以下:
1、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2、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商標注冊申請人對駁回申請沒有異議的,可以對駁回的理由進行改正后,重新再申請商標注冊。
一、商標駁回原因可以通過以下方法查詢:
1、當事人可以在國家商標局對外開放的商標查詢系統進行查詢;
2、也可以在公司內部商標查詢系統;
3、官方查詢。此查詢為遞交商標查詢至商標局,委托商標局查詢員進行查詢。
二、申請商標注冊的具體要求是以下:
1、申請人必須按一類商品一件商標一份申請的原則,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書》一份;
2、《商標注冊申請書》應當填寫工整,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應當準確;
3、每件申請應附商標圖樣10張指定顏色的彩色商標,應交著色圖樣10張,黑白墨稿1張;
4、出示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提供經發證機關簽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以自然人名義申請注冊商標的,應提供相應的身份證件;
5、申請書件應當使用中文,外文文件應當附送中文譯本;
6、用人物肖像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申請人必須提供肖像權人的授權書并需經公證機關公證;
7、申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還需要提供相應的章程及主體資格證明。
總之,申請注冊商標后,被駁回注冊申請的,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對復審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對駁回申請沒有異議,可以改正駁回理由后再申請注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四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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