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遷移戶口是不需要出生證明的。辦理戶口遷移的一般程序(如果未成年人需要隨遷的,填寫隨遷單即可):1、凡需要遷移戶口的,必須收當事人提出申請;2、提供當事人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以及房屋產權證等證件材料;3、需經過戶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是否同意遷移的意見;4、戶口遷入地村委或者居委會出具是否同意接收戶口的意見;5、戶口遷出地派出所開出《戶口遷移證》。攜帶上述資料,去戶口遷入地派出所落戶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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