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審的人不管多長時間都不可以撤消案底。
只有在個別地方有一些相關規定和司法解釋,認為可以對未成年犯罪的行為人積極悔改的可以在檔案中封存犯罪記錄。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現采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進行司法鑒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
10、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審的被保證人或者說是保證對象,既然保證對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義,當然也應當予以撤銷。
11、保證人死亡、重傷或者出現其他喪失保證能力情形的。保證人是取保候審的義務主體,保證人資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證能力為前提條件,如果沒有或者喪失了保證能力,保證義務的履行就成為事實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審也就隨之應當予以變更。
12、公安機關提請逮捕以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案件需要復議、復核的,或者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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