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規定違反者,可沒收保證金,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者需遵守:不離開所在地、報告變動、及時到案、不干擾證人作證、不毀滅、偽造證據或串供。
法律分析
取保候審傳喚不到屬于違反取保候審規定行為,司法機關可以沒收保證金,并且可以將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逮捕。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拓展延伸
取保候審傳喚失效,如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當取保候審傳喚失效時,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首先,被告人應及時通知其辯護律師,并與律師商討后續行動。律師可以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要求解除傳喚或重新傳喚,并提供相關證據支持。同時,律師可以與檢察官進行溝通,尋求解決方案,以保護被告人的權益。如果法院未能解決問題,律師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此外,被告人可以尋求法律援助,以確保其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護。在整個過程中,被告人和律師應保持密切溝通,積極采取措施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結語
確保取保候審傳喚的有效性對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被告人應及時通知辯護律師,并商討后續行動。律師可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解除或重新傳喚,并提供相關證據。同時,與檢察官溝通,尋求解決方案保護被告人權益。如法院未解決問題,律師可向上級法院上訴。被告人可尋求法律援助確保權益充分保護。被告人與律師應保持密切溝通,積極維護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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