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發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上級行政機關認為行政復議機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責令其恢復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后,復議機關作出維持決定的,應當以復議機關和原行為機關為共同被告,并以復議決定送達時間確定起訴期限。該兩條規定了,復議機關作出維持決定的,應當與原行政機關列為共同被告,法院將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對復議決定和原行政行為一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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