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覺得自己已經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商標注冊,商標行政部門卻仍然作出不予通過的決定,申請人覺得這個決定是錯的,為了救濟就選擇了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很多人卻因為不了解商標行政復議時間規定導致自己不知道該何時申請復議。
一、商標行政復議時間
復議程序是對處理決定進行再審查的一個措施,保證處理決定的正確性,它也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指導監督的一種方式。它有利于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提高工作質量,提高辦案人員工作水平。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4條規定,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侵權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參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在復議機關應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
二、商標行政復議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行政復議,國務院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p>《商標法》第32條規定:“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p>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標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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