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職員離職有義務交接工作,解除勞動合同時,公司應當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但該工資是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工作交接沒有完成的,公司可以暫時不支付工資。待交接完成后再支付。
如果是員工故意不交接工作而直接離職,那么公司應當通過各種方式(特別是單位可以留下證據的書面性的比如短信、電子郵件等)通知其讓其回公司進行工作交接并在完成交接后領取工資。工作交接未完成的情況下,未造成損失的,公司不可扣押工資或部分工資,如果造成損失的,可以扣一部分工資,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如果是因為單位的原因(比如單位沒有安排人員和該員工進行工作交接或者不同意該員工離職而迫使該員工自動離職),那么在一個月通知期滿了之后,勞動者可以離職而不再有工作交接的義務。單位必須如期發放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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