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應該是雙方都要交,即合同的甲、乙方都要繳納印花稅。以下借款合同不需要交印花稅:1、與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企業與非金融機構(如小額貸款公司、第三方支付平臺等)簽訂的借款合同,根據規定,這些機構不需要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不屬于金融機構,該類借款合同不需貼花。2、與企業、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款,包括企業之間的統借統貸合同,不需繳納印花稅。3、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4、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委托貸款合同5、與金融機構簽訂的授信合同企業與銀行簽訂的授信額度協議,根據《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四款,是銀行對借款人在一定期間內允許融資的額度計劃,與“借款合同”有區別,不需貼花。6、限額內的循環借款企業與銀行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根據《國稅地字[1988]30號》第二條規定,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的0.05‰貼花,在限額內發生的循環借款不需貼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本法關于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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