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離婚后爺爺奶奶沒有法律條文規定下的探視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探視權是子女父母雙方享有的一種法定的權利,沒有延伸規定到孩子的祖父母等近親屬。具體而言,在夫妻離婚后,只有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權利。所以雖然說爺爺奶奶探望孫子是人之常情,但是也要需要在直接撫養孩子的法定監護人的允許下才能進行,如果在不允許的情況下堅持探望孩子,則侵犯了監護人的監護權。但是這個問題也不是不能解決的,因為爺爺奶奶的探視問題盡管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是也沒有明令禁止,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如果以協議的方式確定下來,爺爺奶奶就取得了探視權,就應依法得到保護。如果一方阻止的,就構成了違約,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一、對孩子的探視權可接走過夜嗎
只有探視權沒有監護權,所以不能單獨帶孩子回家。當然也要尊重孩子的意見,如果你的探視給孩子心理帶來不良的影響,她有權申請讓你停止探視。
民法典上所規定的探望權是指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它是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的聯系、會面、交流等權利。具有權利主體的單一性、情感利益的特定性和精神利益非財產性三個基本特征。
探望權人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盡了扶養義務的繼父母,與未成年人之間基于親屬法律關系的(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不能成為探望權主體。探望權的內容是指權利人基于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情感利益,它包括看望、言語交流、短暫共同生活、游玩、嘻笑等人之常情的感情因素。
他們相互接觸,交流感情,從精神上、心理上盡量減輕因父母的離婚而帶給未成年子女的傷害,讓未成年子女能精神健康和心理健康地成長。
二、探視權能不能立案
《民法典》(2021.1.1生效)關于探視權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p>由此可見,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探視權屬于身份權的范疇,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享有的身份權。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離婚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它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為此探視權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證。解決了未修改前探視權行使無法定程序作保證的空白,對司法工作者解決此類糾紛和當事人行使探視權均提供了法律依據。當事人經民政部門協議的探視權行使或經法院調解或判決的探視權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設置執行障礙,不得拒絕一方行使權利,任何一方侵犯對方權利,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一旦其權利受到侵犯,對方都有獨立的民事請求權和申請執行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p>“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權利的行使必須有一定的限度,超過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視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也應遵循這個規律,本著互利原則,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登記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時,夫妻雙方未就探視權提出請求,而在離婚后發生探視權糾紛的,可以“探視權糾紛”為由,單獨提起訴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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