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父母在登記前購買房屋視為對子女的贈與,屬于個人財產,離婚不分割?;楹蠹优矫止餐敭a;父母出資登記在子女名下為贈與,不是共同財產;登記在子女及配偶名下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分析
男方父母登記前為子女購買的房屋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屬于男方個人財產。除非另有約定,離婚時不予分割。但是,結婚后將女方名字加入房產證的,視為共同財產?;楹竽蟹礁改赋鲑Y購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不是共同財產。若婚后男方父母出資購房,并登記在自己子女及其配偶雙方名下的,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該內容由 信金國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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