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探望。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這種探望權是法定的權利,受到法律保護,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當父或母行使探望子女權利時,如果已經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時,另一方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中止該方探望子女的權利,但不能主動不許對方探望子女。
因此,當中止的事由消失時,法院應當恢復該方探望子女的權利。
一、不支付撫養費還有探視權么
離婚后一方不需要對方付孩子撫養費,是權利的放棄;但對方的探視權屬法定的,屬于身份權的范疇,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享有的身份權。不能因此剝奪,對方仍有探視權。
《民法典》第1086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具體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是指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
(一)患有嚴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傳染性疾病的;
(二)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二、離婚后能否取消對方的探視權
離婚后一般是不能取消對方的探視權的。探望權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父或母的法定權利,另一方有協助探望權實施的義務。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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