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交房產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被拆遷人應當將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產權證、租賃憑證交拆遷人,由拆遷人到土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協議的規定,給被拆遷人提供房屋并辦理房屋產權證。如果不繳納的話就無法辦理后續手續,無法進行補償或者產權調換。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必須有拆遷當事人的單位、姓名、經辦人姓名,協議必須經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拆遷非出租房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拆遷出租房屋,拆遷人應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協議。協議的主要內容有:(1)拆遷補償形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形式和期限;(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形式和過渡期限;(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形式;(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形式;(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對于實行貨幣補償的,協議中應主要載明補償金額、搬遷期限;對于實行產權調換的,協議主要載明安置用房的結構、面積和地點、搬遷期限、過渡形式和過渡期限。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拆遷是先補償后拆遷的。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形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第八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被拆遷人應當將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產權證、租賃憑證交拆遷人,由拆遷人到土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協議的規定,給被拆遷人提供房屋并辦理房屋產權證。如果不繳納的話就無法辦理后續手續,無法進行補償或者產權調換。
第十八條 拆遷補償形式分為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貨幣補償的金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結算,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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