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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立案是否就等于定罪?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0-21 07: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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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立案是否就等于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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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

    關于刑事案件立案了是不是就定罪了?的法律問題,

    一、刑事案件立案了是不是就定罪了?

    立案并不意味著定罪。刑事立案僅僅表明確實存在著犯罪的事實,但是并不意味著這個犯罪事實就是犯罪嫌疑人所從事的。需要進行一個調查活動,才能夠確定最終的犯罪,程序員當然也有可能刑事立案本身就是錯誤的。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

    二、案件立案的條件有哪些?

    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

    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相關法律中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犯罪事實,僅是指發現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發生。至于整個犯罪的過程、犯罪的具體情節、犯罪人是誰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時就全部弄清楚。這些問題應當通過立案后的偵查或審理活動來解決。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刑事案件立案了并不意味著會被定罪的,因為是否會被定罪是需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對當事人進行進一步的審理和調查之后才能得出相應的審理結果的。如果經過審理和調查沒有發現定罪的條件的,也就意味著會將當事人進行釋放處理的。如果確實符合定罪條件的,就需要被逮捕或者進一步的判刑了。

    相關內容:非法出售發票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非法出售發票罪,是指違反發票管理規定,非法出售各種不能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行為。此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怎么處罰?詳情請看下文。

    立案標準

    刑法第209條第4款規定:“非法出售第3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2款的規定處罰。"即非法出售第3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 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金;由此可見.刑法對本罪的起刑點沒有規定具體的數量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非法出售普通發票50份以上的,應予追訴?!边@里的“普通發票”是指不能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普通發票,但發票本身是真的。如果出售的是假發票,則不按本罪處理.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以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立案追究。無論行為人是一次還是幾次實施非法出售普通發票的行為,只要發票數量累計達到50份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認定

    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1)從犯罪客觀方面來看,并不是行為人非法出售普通發票的行為都以犯罪論處,必須達到一定的數量標準才能構成本罪。非法出售普通發票50份以上的,應予追訴。對于未達到上 述標準的,可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2)出售后他人是否使用,是否牟利,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如果既實施出售行為,又實施虛開行為,應該數罪并罰。(3)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屬于犯罪,刑法單獨規定了一個罪名,但購買普通發票刑法沒有規定。如果行為人僅僅實施購買普通發票行為的,不能以犯罪論處。如果購買后又進行出售,則可以定非法出售發票罪。

    量刑

    根據刑法第209條第3款、第4款的規定,犯非法出售普通發票罪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刑法第211條的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對自然人犯本罪的處罰的規定處罰。

    以上是優律師整理的非法出售發票罪的立案標準以及量刑規定,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瀏覽!

    刑事案件立案了是不是可以撤案

    刑事案件分為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

    公訴案件通常不可以撤訴,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可以撤案:

    1、沒有犯罪事實的;

    2、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自訴案件可以撤案。被害人行使的是“私權”,所以依據意思自治的原則,被害人可以撤訴。自訴案件有其特定的范疇,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等等。

    刑事拘留以后是不是就立案了

    刑事拘留以后,不一定是立案?!缎淌略V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肮矙C關可以對未立案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根據這些情況先行拘留的,說明案件還未立案,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查到的情況來確定是否立案的,有犯罪事實,并且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才會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即使被先行拘留了,也不會立案。

    刑事拘留是不是定罪了

    刑事拘留不是定罪。任何公民未經人民法院判決都不得認定為有罪,刑事拘留只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強制措施。刑事拘留僅針對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且必須為緊急情況下。但是重大嫌疑分子不代表就一定是犯罪分子本身,現行犯也不代表著其所侵犯的法益足夠達到刑法法定的量刑的標準?!颈僦{】刑事拘留能折抵緩刑考驗期?真相:不能解析:刑事拘留期間的羈押期是不能折抵緩刑考驗期的。根據《刑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缎谭ā返谒氖臈l的規定,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 期一日?!缎谭ā返谒氖邨l的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時候,之前羈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管制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羈押是可以折抵刑期的,但只限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咎嵝选渴裁辞闆r可以構成刑事拘留?1、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F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2、其二,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案件檢察院不起訴是不是結案了?

    關于刑事案件檢察院不起訴是不是結案了?的法律問題,

    一、刑事案件檢察院不起訴是不是結案了?

    1、刑事案件檢察院不起訴一般來說就是結案了。

    針對刑事方面,檢察院可以用決定不起訴而結案。例如,刑事案件在審查起訴期間,如果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院可以決定不起訴或者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如果補充偵查后仍是證據不足,檢察院應當決定不起訴。被害人如果沒有要求提起公訴或法院起訴,公安機關也沒有提出異議,那么案子就算了結了。

    2、人民檢察院對于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后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

    二、哪些案件可以決定不起訴?

    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情形包括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檢察院對于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等。

    1、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比如在偵查當中把事實搞錯了,或者對法律理解有誤,把不屬于犯罪的情況當作犯罪來追究,或者把無辜的人誤認為是犯罪嫌疑人,也有的是因為行為人是精神病人或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依照法律規定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等等,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人民檢察院對于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對于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應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一般情況下,檢察院不應當不經過補充偵查的程序而直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只有經過補充偵查后,仍然證據不足,才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比如經過補充偵查,仍然缺乏定罪的主要證據或基本的證據,或者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又無法查證屬實,各種證據之間有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有可能得出其他結論的,等等,都屬于證據不足的情況。但是不是一定要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后,才能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法律沒有要求。即便案件只經過一次補充偵查,只要人民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而又沒有必要進行第二次補充偵查的,就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3、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以下幾種情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4、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這種情況,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一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的。這主要是指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如有的犯罪是初犯,且沒有造成較嚴重的后果,有的是過失犯罪,情節也比較輕,不判處刑罰,更有利于對其本人的教育。另一種情況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應當或者可以免除處罰的,如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現、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或屬于正當防衛。

    檢察院審查刑事案件后,可能會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具體是否起訴,需要結合實際的情形依法確定。根據規定,若是刑事案件有被害人,檢察院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后,需要將不予起訴的決定書寄送給受害者。受害者若是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異議。

    相關內容:法定不起訴和酌定不起訴的情形分別是什么?

    起訴是刑事訴訟程序的開端,起訴要符合哪些條件?刑事訴訟中有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幾種情形,那么分別的情形是什么?本文對刑事訴訟起訴環節作了詳細介紹,詳情請看下文。

    一、法定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定不起訴適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酌定不起訴的情形有幾種

    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或裁量不起訴。是檢察官根據起訴便宜主義對自己擁有的訴權的舍棄而決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的,必須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主要有以下幾點:

    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4、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終止或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7、被脅迫誘騙參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輕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較重而有立功表現的。

    為了便于記憶,有以下記憶方法:

    1、在國外受過刑事處罰。

    2、聾啞人、盲人。

    3、自首、重大立功。

    4、從犯、脅從犯。

    5、預備,中止犯。

    6、防衛過當、緊急避險。

    證據不足不起訴(體現存疑不起訴,疑罪從無的原則):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前提是案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 沒有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不能直接適用。

    具有以下情形: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 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自訴的三種類型:

    (1)告訴才處理案件(絕對自訴案件):包括侮辱誹謗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相對自訴案件):故意傷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刑事拘留是不是就判罪了

    刑事拘留不是就判罪了,刑事拘留只是一種強制措施?!缎淌略V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毙淌戮辛羰枪矙C關根據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具體情況,來選擇是否適用的,被刑事拘留是說明有犯罪嫌疑,而判罪是由人民法院認定的。 該內容由 王若飛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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