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是指居民個人,即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即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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