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屬于立案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應當予以立案。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應當予以立案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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