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地域管轄在犯罪地人民法院。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對于刑事案件的審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法院享有各自的管轄權。
一、刑事管轄權原則?
關于刑事管轄權這個問題是比較寬泛的。刑事案件的三個階段都要涉及管轄權的問題,管轄分為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總體原則由犯罪地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管轄。級別管轄總體原則為基層法院管轄。根據案件的情節輕重,可能由中級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除此之外,還有移送管轄或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的相關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二、重婚罪立案到哪里去了
重婚罪立案一般是在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在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立案。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決定將其作為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三、犯罪行為發生地
犯罪行為的發生地包括犯罪的預備地、實行地和結果地。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表明,在確定地區管轄的管轄法院時,首先考慮的應是犯罪地的人民法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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