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民事訴訟是有案由規定的,按照案由進行分類,但是刑事訴訟則不同,刑事訴訟沒有案由的分類。案由就是指涉嫌的罪名,比如說盜竊案的案由就是盜竊,搶劫案的案由就是搶劫,有多個罪名的就寫多個,我國沒有《刑事案件案由規定》,刑事案件通常是案件,不在立案庭立案,因此不需要相應規范的刑事案件案由規定。我國沒有《刑事案件案由規定》。因為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然后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通常是公訴案件,不在立案庭立案,因此不需要相應規范的刑事案件案由規。
一、刑事報案立案期限是多久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的立案期限。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正規的流程是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若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但很多地方根本不是很正規,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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