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達到退休年齡勞動關系是否存在
用人單位與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一般不是勞動關系,是勞務關系。
退休指職業勞動者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達到法定退休要件的情形下,退出職業勞動領域,依法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的一種法律行為以及該法律行為所導致的事實狀態。我國實行法定退休制度和強制性退休制度,即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就必須結束正在進行的勞動關系,辦理退休手續。我國勞動立法上存在這樣一個假設: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即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不再從事有收入的社會工作。法定退休制度不僅影響到勞動者個人的權利,更有關社會的秩序和管理,如果不嚴格執行可能導致管理混亂,影響就業秩序,阻礙生產力的提高。
根據《勞動法》第72條、《社會保險法》第4條和第10條之規定,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具有強制性?!渡鐣kU法》第16條2款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繳費不足15年的,勞動者可選擇或繼續繳費,或轉入新農?;虺蔷颖?。此時勞動者是否繳費已不再是強制的,而是可選擇的,證明勞動關系此時終止。綜上所述,本案中原告王某某未繳納養老保險的原因不在于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而是按照法律、法規,用人單位不需為其繳納養老保險。
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協商解除,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意見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
3、在雙方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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