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
(一)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二)不按規定會車的;
(三)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四)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2分:
(一)駕駛公路客運車輛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二)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三)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四)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五)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六)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七)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八)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三、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一)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二)駕駛公路客運車輛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三)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50%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行駛低于規定最低時速的;
(六)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七)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
(八)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行駛的;
(九)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掛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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