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可以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的話,可以去申請恢復執行。如果沒有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就暫時不可以了。第一次申請執行后,第二次能否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請執行,需要結合第一次執行的具體情況區分判斷。如第一次執行以裁定終結方式結案的,待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后依然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如第一次執行以中止方式結案,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線索后可以恢復執行,沒有必要也不能再次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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