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拒執罪的刑期執行完之后,對原來應當執行的民事判決或者裁定仍然需要執行!如果當事人仍然拒不執行“民事判決或者裁定的,那么,可以視為累犯,人民法院會重新以刑事案件進行審判,并且有加重刑事處罰的情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關于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 對下列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依照刑法第313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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