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的管轄問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購銷合同履行地以約定或交貨方式確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履行地;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履行地;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方履行地為履行地;書面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有效;保險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相關地人民法院管轄;產品質量糾紛由多個地方人民法院共同管轄;鐵路運輸合同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7.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8.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9.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10.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結語
根據以上規定,合同糾紛的管轄權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包括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等因素。對于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財產租賃合同等,履行地根據合同約定或實際履行地點確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應遵守,若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選擇多個法院管轄,則依法確定管轄。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權與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有關。產品質量糾紛的管轄權可由產品制造地、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審理。鐵路運輸合同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