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應當附有符合申請仲裁條件的相應證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自動離職、勸退、勒令辭職、責令限期調離、變更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自動離職、勸退、勒令辭職、責令限期調離、變更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勞動仲裁注意事項
勞動仲裁注意事項:申請仲裁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申請,同時須注意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申請時效問題。應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仲裁申請,否則將會喪失申請仲裁的權利。農民工在遇到勞動爭議時,應當特別注意時效的把握。
二、是申請形式上要采取書面形式,按規定式樣提交申請書,并且要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三、是要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能自已選擇仲裁委員會。
仲裁開庭注意事項與答辯技巧
仲裁開庭注意事項: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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