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和營業執照,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等能證明單位依法成立的材料。
2、提供能證明涉嫌人是在單位職工的身份證明,如聘任書、聘任合同、任命書、工作證、工資發放材料、職工履歷表、兩金(養老金、公積金)繳納材料等。
3、涉嫌人侵占單位財產、挪用單位資金的依據及數額認定的依據。如涉案的發票、單據、銀行提款單、轉帳單、財務賬冊中記載相關內容的帳頁等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一、職務侵占罪
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程度的行為。
二、舉報信
舉報信可以分為開頭,正文和結尾三大部分,舉報信標題最好能概括舉報的事項以及人物,比如對某某破壞公共環境的舉報。舉報信內容應該詳細介紹舉報案件的事實。
三、職務侵占罪典型案例如下:
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燃煤,合同簽訂后,乙公司委托丙公司運輸,丙公司指派員工王某運輸該批燃煤。王某在運輸過程中見財起意,半路上將部分燃煤運到一隱蔽處卸下,再以煤渣充數。
在本案中,首先從犯罪手段來看,司機王某在運輸過程中對該批燃煤采取秘密的方式進行竊取,其顯然利用了運輸這個職務上的便利條件。
其次從犯罪對象來看,王某所非法占有的燃煤雖然不為其所在的丙公司所有,但由于受乙公司的委托,丙公司對該批燃煤屬于合法占有,王某通過以次充好的形式用煤渣換燃煤的行為,是利用騙取的方法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符合職務侵占罪中的犯罪對象。
綜上所述,司機王某在運輸其所在的丙公司代為運輸的燃煤的過程中,采用以次充好的騙取的方式,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符合職務侵占罪的犯罪構成,應認定為職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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