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證據之所以能夠成為證據必然要求其具有證明事實的價值,由于案件發生的過程不可逆轉,因而證據作為能夠呈現案件事實,了解案件真實情況的橋梁,還原案件現場的紐帶,起著決定性作用。因而,對于證據的真實性以及合法性要求,對于證據能否進入訴訟領域有著重要影響。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對于案情比較復雜或者證據數量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前向對方出示或者交換證據,并將交換證據的情況記錄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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