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更名過戶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五)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章的其他材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范文本等信息。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配備專門的不動產登記電子存儲設施,采取信息網絡安全防護舉措,保證電子數據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復制或者篡改不動產登記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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