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若非本人主要責任,社保部門應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需在事故發生后30天內向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和最高法院規定,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路線,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路線,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動的路線,以及其他合理路線都可被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法律分析
員工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若是非本人主要責任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結語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若員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應在事故發生后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根據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包括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以及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動的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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