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違背用人單位真實意愿的情形致無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一、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有哪些
1、濫用試用期內單方解除權: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須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方可單方面解除合同。
2、濫用違章解除權:在沒有企業規章制度,或規章制度違法,或規章制度沒有公示,或違規行為輕微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3、濫用不能勝任工作解除權:隨意調動勞動者工作崗位或提高工作強度,借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
4、濫用調整調薪權:隨意對勞動者調崗調薪,如將技術工程師調整到門衛,將辦公室文員調整到保潔崗位,或者將勞動者調往外地分公司上班,逼迫勞動者自動離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隨時調整勞動者工作內容或崗位,雙方為此發生爭議的,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調職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其調職具有充分合理性的,雙方仍應按原勞動。
5、濫用經濟性裁員解除權:在不符合經濟性裁員條件和程序的情況下,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6、尋由辭退“三期”或醫療期內勞動者。許多單位覺得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和處于醫療期內的勞動者對單位是一種負累,總是千方百計找借口辭退或者強行辭退。
7、不以任何理由,只根據管理人員個人好惡或強行辭退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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