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解除勞動合同,首先可以協商解除,就是只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出于自身真實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隨時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勞動合同法平等、自愿原則的體現。同時,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單方也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我們來看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首先,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發出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尚在試用期內,則提前三日通知即可。我們再來看用人單位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首先是在勞動者有過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具體包括: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等方式簽訂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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