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判決書自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后依據法律規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需依照判決書的內容執行判決。如果當事人逾期履行或者不履行,對方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可升姿行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吵嘩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一般的交通冊培事故,法院均會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