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人是一個特殊群體,國家重視對未成年人在各方面的培養,重視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2、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3、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還處在少年時期,社會知識少,對自己行為的后果沒有預見能力,也沒有承擔責任的能力,對這些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主要以教育為主,使其明辨是非,不再給予處罰,更有利于其成長。
但不處罰不等于放任不管,要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以防止其繼續危害社會。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考慮到他們具有一定的控制力和辨別力,但其思想觀念尚未完全成熟的特點,對此類未成年人,應當采取從輕或減輕的辦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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