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商解決
雙方若能就財產糾紛達成協商是最好的解決方法,不過能協商解決的情況很少,大部分由于財產糾紛案件的復雜性等原因導致協商無果。
(二)提起財產訴訟
離婚后的財產糾紛基本上均以訴訟的形式表現出來,有下列情形可向法院提起財產訴訟:
1、登記離婚后可以提起訴訟的情形
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離婚形式,一是登記離婚,二是訴訟離婚。
兩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登記離婚對財產的分割僅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記機關對其僅作形式審查,財產分割的內容未經國家公權力的認可,當事人事后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然享有訴權;另外,協議中未作處理的的財產,當事人當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訴訟離婚后可以提起訴訟的情形
訴訟離婚后,當事人對法院生效后所涉及的財產已無訴權,當事人不得再次提起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已經處理的財產進行分割的訴訟,而只能通過申請再審的途徑。對于離婚訴訟中忽略的財產,漏審、漏判的財產,或者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則可以提起訴訟。
一、夫妻離婚后財產糾紛的解決的原則
在明確界定哪些財產糾紛可以作為離婚后財產糾紛處理之后,需要確立處理此類糾紛的原則,以此指導具體的案件審理。
(一)實質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則,也是司法實踐中運用較多的原則。具體而言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在整個婚姻生活中,女方往往是作為弱勢一方出現,因此離婚時的財產分割需要充分保障女方的權益。其二,對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以其過錯的程度為參照,確定其應當承擔的責任,該責任的確定依然以公平原則為依據,即需要考量其過錯的產生原因、主觀心理狀態以及所致損害等因素。
(二)合法與公序良俗相平衡原則
合法原則自不待言,即對于此類案件的審判必須嚴格依據法律之規定進行。但是由于婚姻具有明顯的地域性、民族性以及習慣性,因此,在離婚后財產糾紛進行審理時應當對此進行足夠的重視,將合法原則與公序良俗原則相結合,尋求二者之間最佳的平衡點。譬如,離婚后的財產糾紛可能出現基于當地之風俗而被確認為一方單獨所有的財產,但是該財產在法律上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對于此類問題的解決就需要將合法和公序良俗相結合進行審理。
(三)審判與調解相結合原則
具體到離婚后財產糾紛的案件中,審判固然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調解的作用亦不可忽視。而且,在訴訟的起因中,大量存在的是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所引起的離婚后財產糾紛,由于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本身是基于雙方當事人意志自由下協商一致的結果,那么在審理的過程中,調解就顯得尤為必要,并且往往可以起到良好效果。但是一旦調解無法達成既定之目的,或者雙方當事人堅持拒絕調解而要求以判決結案,那么就應當盡快作出判決??傊趯﹄x婚后財產糾紛案件的審理中,審判與調解的結合貫穿于整個案件的審判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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