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違法。由于校園暴力有特殊之處,即它發生在我國教育、教學活動的專門機構里及附近,一旦校園暴力發生,其波面之廣,影響之深,范圍之大,是深遠的。對于個人來說可能是一輩子揮之不去的陰影。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財產權利為主的犯罪,具體如下:1、能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主體一般是教育行政管理人員、教師、學生、其他犯罪主體;2、校園暴力的犯罪涉及兩方面,一方面是人身權利犯罪,分別有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傷人罪、過失重傷罪、侮辱罪和強奸罪和奸淫幼女罪;3、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
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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