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正常情況下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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