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離婚訴訟中,需要提供財產證明材料以證明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包括以下幾種:
1.財產清單:列舉夫妻共同財產及各自財產,包括房產、車輛、存款、證券、保險等。
2.賬戶證明:提供銀行、證券等賬戶證明,證明資金的來源和歸屬。
3.房產證明:提供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證明房產歸屬的證件。
4.車輛證明:提供車輛行駛證、登記證等證件,證明車輛歸屬。
5.收入證明:提供工資流水、納稅證明等證件,證明個人收入來源和金額。
6.投資證明:提供證券賬戶證明、股票、基金等投資憑證,證明投資收益和份額。
7.債務證明:提供借款合同、還款憑證等證件,證明債務歸屬及金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五條:離婚時,夫妻應當協議處理財產問題。沒有協議或者協議違反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判決或者裁定財產的歸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當事人主張自己享有的權利,有證據證明的,由對方舉證說明沒有該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九條:申請人財產權利歸屬的主張,如有證據證明,由對方舉證說明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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