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包括:獨資合伙企業經營者、取得其他經營執照的個人以及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以及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2、過渡期間,查賬方式征收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如下: 月預繳稅額的計算 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累計利潤總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合伙企業合伙人分配比例-投資者減除費用。 其中投資者減除費用=稅法修改前實際經營月份數×3500稅法修改后實際經營月份數×5000稅延養老保險等其他扣除費用; 月度預繳稅額=稅法修改前的經營期應預繳稅額稅法修改后的經營期應預繳稅額-本年已預繳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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