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需要的證件和手續如下:
1、第一階段:起訴階段,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人民法院接受證件進行審理;
2、第二階段:答辯階段,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3、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主要是開庭審理,離婚訴訟原告應當到場,如果開庭被告不到的,會延期開庭一次。開庭時候,雙方對提交的證據和事實進行辯論和闡述。
起述離婚需要帶離婚起訴書及起訴書副本、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居住證明、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證據材料、提供子女的基本情況和撫養狀況的證明等材料。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五條 條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六、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當事人持有有效身份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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