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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占有罪立案標準的成立條件,非法占有罪立案標準金額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0-31 10: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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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占有罪立案標準的成立條件,非法占有罪立案標準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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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

    非法占有罪的立案標準是個人侵占公私財物價值一萬元以上的,部分地方是5千元,應當立案追訴。行為人構成侵占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非法占有罪立案標準?

    將自己代為收管的他人財物或將他人的遺忘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或退還的構成侵占罪。侵占罪的起點數額是指構成侵占罪所需行為對象的最低價值,它是侵占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由違法向犯罪過渡的分界點。依《刑法》第270條的規定,侵占罪需侵占數額較大的財物方可構成,司法解釋標準1萬,部分地方立案標準5千。

    非法占有罪立案金額是怎樣的?

    關于非法占有罪立案金額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

    一、非法占有罪立案金額是怎樣的?

    非法占有罪立案金額是達到5000元以上。非法侵占罪立案有以下幾個標準:

    一是占為己有的財物包括被人遺忘的財物、替別人保管的財物或者別人埋藏的財物,這三種方式都屬于合法持有他人財物。

    二是以上面三種方式合法持有他人財物的基礎上,故意非法占為己有,拒絕歸還給他人。非法占為己有,是指明知道是他人的財物,還故意擅自將他人財物進行使用、處分和收益。拒不歸還,是指應當將財務交給還人時,仍然故意將他人財物歸還。

    三是非法侵占罪要求非法占有財物價值達到5000元至20000元。也就是說即使非法占有他人遺失財物、替人保管的財物或者別人埋藏的財物,拒絕歸還,但是數額達不到5000元的,不能構成非法侵占罪。

    四是非法侵占罪是親告罪,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訴才才處理。如果受害人不提起起訴,就不會追究非法占有人的刑事責任。非法占有他人遺失財物、替他人保管的財物或者他人埋藏的財物資,價值達5000至20000元就構成了非法侵占罪,就要受到法律的懲罰。

    二、侵占罪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別人遺忘財物、替別人保管的財物或者別人埋藏物以非法的方式占為己有,數額達到較大,拒絕歸還的行為,就是非法侵占罪。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非法占有他人遺失財物、替他人保管的財物或者他人埋藏的財物資,價值達5000至20000元就構成了非法侵占罪,就要受到法律的懲罰。

    在當代的社會,若是將代為保管的財產,或者是別人遺忘的財產占為己有,已經達到數額較大的這個程度,將會按照我國《刑法》當中所規定的侵占罪對此追究刑事責任的,通常情況之下都是對此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來進行一定的處罰,但是不排除有一些侵占數額巨大的。

    相關內容: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本文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能夠幫助你更好地理解職務侵占罪,請閱讀下面的內容。

    職務侵占罪(《刑法》第271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職務侵占罪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此處所稱“公司”,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的非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稱“企業”,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國有的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設立的有一定數量的注冊資金及一定數量的從業人員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如商店、工廠、飯店、賓館及各種服務性行業、交通運輸行業等經濟組織;其他單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業以外的非國有的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包括集體或者民辦的事業單位,以及各類團體。

    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占有而未占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

    職權,是指指本人職務、崗位范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上的權限,但卻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或通過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便利條件。

    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決定或處理以及經辦一定事項等的權力;

    (2)依靠、憑借自己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或利用其他人員的與職務、崗位有關的權限;

    (3)依靠、憑借權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對己有所求人員的權限,如單位領導利用調撥、處置單位財產的權力;出納利用經手、管理錢財的權利;一般職工利用單位暫時將財物,如房屋等交給自己使用、保管的權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環境、容易混入現場、易接近目標等,即使取得了財物,也不是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論處。

    2.必須有侵占的行為。

    本單位財物,是指單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以自己名義擁有或雖不以自己名義擁有但為本單位占有的一切物權、無形財物權和債權。

    其具體形態可是建筑物、設備、庫存商品、現金、專利、商標等。所謂非法占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竊取、騙取等各種手段將本單位財物化為私有,既包括將合法已持有的單位財物視為己物而加以處分、使用、收藏即變持有為所有的行為,如將自己所占有的單位房屋、設備等財產等謊稱為自有,標價出售;將所住的單位房屋,過戶登記為己有;或者隱匿保管之物,謊稱已被盜竊、遺失、損壞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單位財物但利用職務之便而騙取、竊取、侵吞、私分從而轉化為私有的行為。

    不論是先持有而轉為己有還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竊取、騙取方法轉為己有,只要本質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職務之便作出了這種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準,即可構成本罪。

    值得注意的是,行為人對本單位財物的非法侵占一旦開始,便處于繼續狀態,但這只是非法所有狀態結果的繼續,并非本罪的侵占行為的繼續。侵占行為的完成,則應視為既遂。至于未遂,則應視侵占行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沒有完成,則應以未遂論處,如財會人員故意將一筆收款不入賬,但未來得及結賬就被發現,則應以本罪未遂論處。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

    至于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是指侵占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因為經濟水平發展不平衡,各省對數額較大的標準也是不同的,普遍高于原定的5000元,如河南是一萬元,南方城市1-2萬元不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具體是指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這些董事、監事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是公司的實際領導者,具有一定的職權,當然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員和工人。這些經理、部門負責人以及職員也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或有特定的職權,或因從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財物而成為本罪的主體。

    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是指集體性質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國有企業、公司、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職工。

    綜上,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的財物的,應依照《刑法》第382,383條關于貪污罪的規定處罰,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則按本罪論處。這里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占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于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并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以上是整理的職務侵占罪的犯罪構成,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事業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實施的犯罪行為,希望上述能夠引起你的注意,審慎自己的行為。

    非法占有立案標準是什么

    非法占有的立案標準如下:1、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應予以立案。2、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也應予以立案。

    非法占有罪立案標準是什么呢?

    “非法占有罪”并不存在于刑法中,實踐中,一般將其按照侵占罪來處理。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沒有達到非法占有罪立案標準的如何處理

    將自己代為收管的他人財物或將他人的遺忘物、非法占為己有,拒不交出或退還,且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尚未構成侵占罪,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可以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該內容由 趙蕙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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